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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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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起诉状范本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4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起诉状范本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例如,有些时候拖欠租金解除合同。不管是身为房东还是当事人。我们都需要有一个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不然的话,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起诉状范本。




  一、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起诉状范本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人民币60,676.68元;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违约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对违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三、拖欠租金协商不成的起诉处理

  1、民事起诉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拖欠租金解除合同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有些事情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才是最公平最合理的。如果不是法律的保护,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都会受到伤害。但也正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才使得更多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的劳动法保护着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来说,我们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时候我们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第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第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的;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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