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社会生活中,让他人代为办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委托他人办事发生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当出现委托合同纠纷时,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应该知道该到哪里起诉,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如委托代理合同出现纠纷,就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但这里仍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被告住所地,是包括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两种情况的:
住所地为户籍地的,原告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被告。例如委托人A起诉受托人B,B经常居住地是其户籍地的,A到B户籍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要是被告经常住所地与户籍地不同的,原告应该到被告以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要注意的是,被告就医的地方除外,这时应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例如委托人A起诉受托人B,而B因工作需要已离开户籍地,在被起诉前已经在C地居住满一年,那么A就应该到C地法院起诉B。不过,B离开户籍地是为了治疗需要的,A就要到其户籍地起诉了。
2、合同履行地,是指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如委托人张三委托李四在S市,那么S市就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如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的,可以选择在S市法院起诉。
准确定位到哪里起诉有重要意义,原告到合适的法院起诉,不但方便自己,而且不会因被告提起管辖异议,导致诉讼进程被拖慢。当然了,要是无法自行确定去哪里法院起诉的,可以向无权代理的专业律师咨询。
社会生活中,因隐名买房、隐名开公司、开店等委托他人代办事情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很常见。这种情况下,大家往往都不清楚隐名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究竟由谁来负责。实际上,通常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非是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相对的第三人,只是不同的情况,由三者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罢了。
隐名委托人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在隐名代理关系中,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应该是在委托权限内作出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不管是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纠纷,还是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最终都是有委托人负责承担。
如周星星隐名委托好朋友张三买房,双方通过口约定或书面委托合同的方式,约定了张三行驶代理权的范围和内容,张三按照约定进行房屋买卖活动的后果,不管是发生买房纠纷,还是成功购房,最终都是由周星星承担。
对第三人而言,因代理行为发生纠纷时,作为代理行为相对的第三人,可以依据与受托人达成的合同,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直接追究受托人或者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如上例子,张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故违约,李四可追究张三或周星星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受托人若是无权代理的要担责
很多时候,尽管隐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了代理权限的范围,但依然会时常出现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受托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若是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若委托人不追认的,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受托人自己承担,第三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上述例子,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周星星委托张三买价格50万的房屋,但张三买了李四价值100万的精装房,若周星星接受的,就应该补上差额,若不接受的,由张三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买下房屋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违约的需担责
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只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是第三人违约等原因造成的。当第三人违约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例如上述例子,张三与李四达成买房合同后,李四因房价上涨违约时,张三或者周星星都可以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需要说的是,隐名代理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若确实遭遇隐名买房、隐名开公司、开店等隐名代理行为而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就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尽可能挽回最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