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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合同风险的成因及形态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7月30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风险的成因及形态有哪些

合同风险的成因


一、主观方面




⒈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


⒉对约束合同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


⒊受非法利益驱动。


⒋缺乏诚信理念。


二、客观方面


⒈合同签订得瑕疵多、漏洞大。


⒉合同履行得不好,守约吃亏,违约占便宜。


⒊违约成本低。


⒋法律威慑力不够。


合同风险的形态有哪些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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