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司法实践中,债主去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还款,有时会因超过诉讼时限而被驳回,因为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债主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严重
债主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债主想什么时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债主将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担保人追偿。
所以债主必须注意以下时间,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间的,应在约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要求。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双方无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乙,约定乙在两年后还钱,同时丙作保,约定在2017年12月31号前提供担保。这时丙提供担保的时间显然早于乙还钱的时间,应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甲可以在两年后,即2018年10月20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若担保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如果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前述六个月内债主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当遇到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又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时,可以先和担保人协商处理,若担保人无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追偿,避免因错过时间而不能采取法律措施追偿的情况出现。
在设立担保时,大部分人都会同时设定保证期间的,但某些时候,由于疏忽等原因,也会出现没有设定保证期间的情况。这时,要怎样计算担保期间,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向担保人追债的问题。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中止,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方式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乙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日期,又未约定保证期间。那当甲要求乙还钱,并给予乙一个月宽限期时,乙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月结束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甲逾期没有起诉乙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是非常有必要计算保证期间的,这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够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需不需要担责的问题。如果确实不知道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了的,可以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