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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4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生活中,债权人与担保人或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够获得受偿。但是,当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来受偿呢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债权本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此外,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注意三大情况: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必须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3、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按照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债务人要是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尽可能获得清偿。要是对此有疑问的,建议找担保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

在设立担保时,大部分人都会同时设定保证期间的,但某些时候,由于疏忽等原因,也会出现没有设定保证期间的情况。这时,要怎样计算担保期间,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向担保人追债的问题。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中止,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方式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乙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日期,又未约定保证期间。那当甲要求乙还钱,并给予乙一个月宽限期时,乙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月结束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甲逾期没有起诉乙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是非常有必要计算保证期间的,这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够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需不需要担责的问题。如果确实不知道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了的,可以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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