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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7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那么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述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概述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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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

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想要转让合同的义务的话,那么是不能够改变合同内容的只是将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需要得到另外一份的同意才可以,这个时候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会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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