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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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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行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为了减少违约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将违约写进合同条款,发生违约行为时直接适用违约条款,但是在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需要进一步探讨,下面为大家做详细解析。

一、归责原则

1、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原则。

2、所 谓严格,又称无过错,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 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 关于严格的规定。

第二,严格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原则符合违约的本质。因为违约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 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有助于更 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原则。

3、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 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若干种过错违约情况。

二、认定意义: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原则则能体现合同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就是对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问题的解答,归责原则一般适用都是严格原则,这样更符合合同订立的初衷,在特殊条件下才会适用过错原则。对违约归责原则的认定有很大的意义,能够更公平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同的严格性,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一、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还有,在当前企业改革中,企业合并或者兼并、分立、甚至破产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些情况也往往导致企业订立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另外,三个以上企业之间互相存在着的很复杂的连环经济业务往来关系,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造成其他环节中断,从而导致有关合同不能履行。当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经济交往中心怀不轨意图或者故意实施毁约行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但有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也有许多技术指标上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标的物的质量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样品与交付的产品相差太远;二是标的物的价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有的没有规定计价单位,有的没有规定计价货币,有的没有规定保值条款;三是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确,经常出现的是交货不足;四是技术条款规定的不具体或者有漏洞,给外商以可乘之机。

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不管是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前还是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其实都是可能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若一方的违约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可以免责,另一方不能要求违约的一方作出损害赔偿。当然,这样的情况下要是因为违约的一方没有及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情况,从而造成了损失的话,此时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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