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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适用房过户费标准 公房同住人权益受到保护

添加时间:2023年1月31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9年经济适用房过户费标准

  与西方人的长期租房居住的观点不同,收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买房是人生中必做的一件事。买了房子还需要当事人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那么2019年经济适用房过户费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2019年经济适用房过户费标准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不妨参考以上手续,准备好所需的资料,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三、申请标准


;;;;;;;;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当事人如果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话,不仅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前对材料进行了解和准备。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2019年经济适用房过户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公房同住人权益受到保护

  核心内容:买下产权的售后公房出售后,作为同住人,其权利是否受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相关政策


  四、律师分析


  正文:




  江某民与李某娟系夫妻,育有一女江某秋,1983年江某民所在单位配给其位于徐汇区一处使用面积为18平方米的公房,承租人为江某民,1985年江某秋与杜某结婚,1988年生育一子杜小军,江某秋结婚生子后,经江某民同意,杜某及杜小军户籍迁入,1990年江某民单位再次分房,考虑杜某父子的户籍,将原公房调换为现位于本市静安区某处居住面积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公房,杜某一家三口也实际居住在此公房内至2010年1月杜某自己他处另购商品房搬出,但户籍一直在此公房内。94年房改时,该房内的户籍有江某民夫妇、女儿、女婿及外孙共5人。2010年5月江某秋因病过世,女婿杜某无意中得知,老丈人早在1994年就将静安区公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产权,并在2010年4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杜某为此跟老丈人江某民交涉,要求分得自己的应得财产权益,而江某民认为,杜某不是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单位置换公房时也未考虑到杜某父子的户籍问题,对杜某的相应要求表示拒绝。杜某对此感到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九四方案买下产权的售后公房出售后,杜某作为同住人,其权利是否受保护




  根据房屋来源、售房成本等情况,酌情认定杜先生享有已售出房屋20%的产权份额,据此判决江某民向杜某支付售房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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