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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7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的责任认定

  

  2009年12月27日,被告人甲驾驶牌号为苏CE7657的重型自卸货车载车主乙沿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公司门前时,与由南向北由被害人丙驾驶的苏牌号为NU0863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甲与乙在事故现场即商量让丁到公安机关谎称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其驾驶。经相关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另查明,2010年1月14日,在丁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妻子到公安机关举报丁是为他人顶罪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甲在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即让他人;顶罪;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让他人;顶罪;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却与车主积极商议让他人;顶罪;并付诸实施,目的就是逃避法律,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人甲让他人;顶罪;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有四处规定:一是定罪要件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四是转化型故意杀人情形下的;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四种情形下的逃离行为有不同的内涵,对于存在交通肇事情形的具体行为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必须厘清。本案中,被告人甲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让他人;顶罪;,以实现自己;脱罪;的目的,虽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其欺骗行为使得事故认定及承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这一本质与交通肇事后直接逃离现场的行为本质并无不同。

  二、认定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前述四种逃离现场的行为所导致的罪责程度各不相同,每一种逃离现场行为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存在一定差异。本案中,被告人甲的行为已然超出定罪要件中的逃离现场行为,同时又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和转化型故意杀人中的逃离现场行为,其行为恶害处于定罪要件意义上的逃离现场行为与逃逸致人死亡中逃离现场行为这两种行为恶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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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给交通肇事者处罚时都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量刑。然而一份好的辩护词可能给肇事者减轻刑罚。下面由详细介绍。

  

  吴律师辩护的一个交通肇事罪案件法院宣判了,判处被告人五个月拘役,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也满意。本案中因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只向110报警,然后离开了现场,检察院原指控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我们知道一旦逃逸被确认,被告人所负的刑事就在另一个量刑幅度,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在3~4年间定罪。后来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就被告人是否逃逸进行了辩论,最终司法机关也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再加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就案件事实部分,被告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虽然其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继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人在听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还及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并拿出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

  辩护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毁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原因不好查明、肇事者无法明显找到等将阻碍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担法律。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旁边没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如果被告人欲;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说此时已经具备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选择逃离,而是选择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态度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辩护人认为,肇事者当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同当时就逃离事故现场应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如果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一同对待均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混乱,也促使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理而干脆逃离现场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可能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而出现不和谐因素。

  另外,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报警时明确说到自己发生撞死人的交通事故,也应接警人员的提问将肇事地点明确告知了接警人员。再有,肇事车辆是其本人的,其将本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的手机全部放在肇事车辆上,由此可知肇事者是可以被交管部门明确确认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在事发地的村里发生撞死人的事故,又加上旁边有人叫其要赶快跑,否则会被人打死。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人殴打,出于保护自身和当时的恐惧心理而只身离开现场是符合一般人心理特征的,法律不能过于勉强其作为。

  最后,被告人在充满恐惧和急于求助的心理状态下,马不停蹄地向其家人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整个的过程是没有间断的。这也可以明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综上,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始至终都没有欲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其1、在发生事故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车头回到现场;2、用自己手机报警,报警时明确说明是发生了撞死人的交通事故;3、报警后将肇事车辆、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本人手机均放置现场,使得自己就是肇事者的事实一目了然;4、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行。客观上,被告人在进行了这些行为之后离开现场对事故成因的认定和伤者的死亡均没有造成影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而是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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