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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交通道路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7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赵炳贤,金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非交通道路事故?

非交通道路事故指的是发生在非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非法定道路包括机耕道,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等等,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有着一定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非道路范围包括:

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

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进行事故认定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交通道路事故和法定意义上的交通道路事故联合组成了在日常生活中所称呼的交通事故,无论如何称呼,其本质是未曾改变的,驾驶员都应该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您还想了解有关交通安全的其他知识,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近谈及交通事故,人们就会常常想到那些血腥的场景,而恐惧万分。的确交通事故时常出现,加之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就会给人们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没有作为当事人的我们要无不对此扼腕叹息。所以,当我们在驾驶是一定要谨慎细心。特别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中,又该怎么赔偿呢。一般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所以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是如何做的规定呢,这里我们只是选取重点部分来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同时还结合了具体的审判实践。

一、关于主体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不存在其他非上述情形的,这时就可以适用《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

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有问题的,比如说是零件破损,零件缺失的。并且该缺陷是引发交通事故原因中的一个原因时的;

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是,没有考过驾照的;

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驾驶的人饮过酒或者是服用国家所禁止控制的药品的情况,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规定中进一步解释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具体含义,它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结合具体的法律,包括《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具体含义指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损失。一般而言,它包括了当事人维修已经损坏的车辆的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车辆上已经损失的物品的费用和车辆被救援时的相关救援费。

三、关于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规定了交强险,通常而言交通车发生事故都是交强险在其范围的先赔偿,除非有免责事由。超过交强险的又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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