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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Ⅴ级伤残

添加时间:2016年4月22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4.5 Ⅴ级伤残
  4.5.1 ­脑、脊髓及周Χ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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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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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θ、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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