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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实行执行结案通报制度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0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该制度主要是在执行案件结案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执行结案告知通知书》,列明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此类结案方式的法律含义、对将来所产生的后果影响等。明确告知当事人所涉执行案件属于哪种结案方式,并将告知过程记入笔录,使当事人明确理解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具体告知内容包括:一、全部执行结案通知书,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二、阶段性执行结案裁定书,意味着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如义务人未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后续阶段的执行内容自动履行,申请人可继续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三、达成持续性履行执行和解结案裁定书,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结案意味着法院已经采取了全部必要的执行措施,但由于案件的客观情况,未能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条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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