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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圆满解决扣押玛丽娅轮诉前保全案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2008年1月2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天津海事法院扣押“蒙古籍”玛丽娅轮诉前保全案,现已圆满结案。    2008年1月4日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在京唐港成功扣押了洪都拉斯维果船舶有限公司所属的“蒙古籍”玛丽娅轮,已于2008年2月4日圆满结案,纠纷解决过程,同样令人难忘。    首先,双方当事人争执大,判定难。申请人唐山世纪晨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认为:一是提单上的载船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存在倒签提单行为;二是从该轮船长了解到印度到中国京唐港一般行程为18天,而该轮船航行时间近60天,存在严重迟延,使申请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包括货物市场差价,违约金等损失人民币1806万元。    被申请人玛丽娅轮船东及租船人认为:申请人工作人员已认可倒签提单,有网上聊天依据,并认为不存在迟延,因为没有约定。    经曹妃甸审判庭研究认为,网上依据有不确实性,需有关证据配合才能辨别真伪,仅以现存依据不能否认申请人主张,应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倒签提单位及迟延行为,数额合理性应认真核对是另一问题。    其次、担保提供不出,审判员提出解决纠纷最佳方案。按《海事特别程序法》规定,30天内如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起诉,另外可根据情况申请人申请拍卖轮船。从2008年1月4日扣船后,曹妃甸审判庭为减少损失,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多次协调,因被申请人参加保赔协会不能提出担保,“玛丽娅轮”船东提不出担保,而临近诉讼,甚至将来卖船问题,这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太有利。经认真研究,为尽快解决纠纷,曹妃甸审判庭提出了申请人提货,被申请人补偿一定数额款项的方案,经认真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申请人提货,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22万美元了结纠纷。2008年1月4日上午11时,申请人经查询,已经从收到被申请人给付的22万美元,当即提出解除对“玛丽娅轮”的扣押,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于当日下午当即前往京唐港解除了对“玛丽娅轮”的扣押。    一起扣押的“玛丽娅轮”过程的曲折,令人难忘,同样解决纠纷过程也很不顺利。经反复细致工作,案件终于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到了现场,对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公正解决纠纷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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