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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破产案件把好“五关”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5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一是把好立案审查关,坚持“不破不立”的原则。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坚决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严格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二是把好指定管理人程序关。如果破产申请人系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自带清算组的,应该按照指定管理人的法定程序,对清算组中的清算中介机构予以更换,并依法对清算组中的其他成员予以更新(如排除公司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再指定该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三是把好听证关。在法院做出破产裁定之前,将相关利益人召集起来,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初步沟通,使利益各方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发现诸如职工债权无法实现、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矛盾激烈、有不稳定因素等迹象或苗头的,合议庭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并将该情况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四是把好破产资金管理关。强调破产企业的所有收入,必须先打入法院帐户,同时要细化资金用途,逐笔支出。资金的每一笔支取应经过合议庭研究决定,履行层报审批手续。五是把好破产案件的合议审批关。在严格按照《审判管理规范》履行案件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强调破产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要有书面合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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