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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8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由于一方违章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违章当事人一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加害人就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一方违章也包括受害人自己违章,受害人自己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有一个例外,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而机动车无过错的,虽属于受害一方的过错致害,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损失,但不能超过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10%之例,机动车一方免责,故意造成自身伤害者自行负担损失。)
  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最有特色也是最复杂的问题,是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交通事故责任除上述全部责任之外,还有三种责任划分,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种划分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原因及违章程度来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如果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也有悖于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就构成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一半即可。
  (一)优者危险承担原则
  优者危险承担原则,也称优者承担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原则之一。其含义如,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区分其危险责任。又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行人为优;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承担危险责任。在过失相抵同等责任中,不考虑优者危险承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则,有学者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为9: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3;受害人为三轮机动车时为6:4。笔者认为按这样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公平。
  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承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这一点必须明确。
  处理交通事故,还有一种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如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却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这是法律上较为特殊的原则规定。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二)优先通行权原则
  优先通行权原则,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中已有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例如,机动车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必须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一度限度;大型机动车借用小型机动车道路,必须让小型机动车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其确定优先使用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及行人及道路状况。
  优先通行权分为两种,即绝对优先通行权和相对优先通行权。绝对优先通行权是指绝对地制止他方的通行而主张自己优先通行的权利。相对优先通行权是指制止他方对自己的通行的妨碍行为而主张自己优先通行的权利。优先通行权的含义,在于优先通行权人期待着对方会尊重自己的优先通行权,使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自己更为有利。但优先通行权人也并不是就享有绝对的权利,而不负有相应的义务,仍应在行驶中,对对方的通行状态,对自己的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让自己先通与否等,都负有注意的义务。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混合过错及其过失相抵。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不得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行人在未划有行人横道线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一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好意同乘者原则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但应根据具体情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这样认定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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