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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无证女司机碾压女童致死 不构成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事发现场。资料图片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 陈结茹 备受社会关注的佛山“4.20”无证女司机碾压女童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严某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综合考虑严某芳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因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悉,该案民事部分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严某芳向被害人小娜家属赔偿50万元。

司法鉴定仅有一次碾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扶西蔬菜批发市场A区10栋与11栋之间的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使,至A区10栋24号铺对开时,与通道上的被害人小娜发生碰撞,被害人小娜倒地后被小型轿车的右前轮碾压头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此前备受关注的“碾压次数”问题,判决依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意见,认定被害人小娜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全身只有头部被一次碾压,又因该案发生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严某芳在非公共道路无证驾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公检法机关均认定严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并取得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小娜父母和被告人严某芳家属因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未能就赔偿及时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2日,禅城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认定严某芳因无证驾驶,承担本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娜的家属电话联系了禅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咨询了民事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并表示希望得到检察机关法律帮助。

6月16日,民行部门负责人接见了小娜的父母及亲属,介绍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现场接受了他们的支持起诉申请书。6月23日,小娜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材料。禅城区检察院同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小娜父母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足,死者小娜又是儿童,属于弱势群体,综合考虑案情和申请人的情况后,我们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帮助死者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发出支持起诉书后,他们多次联系法院承办法官及小娜父母聘请的代理律师,跟进案件调解进度,并给予法律支持。

8月17日,小娜父母及严某芳的家属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确定了50万元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并当场支付了首期赔偿款31万元。小娜父母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小娜父母在谅解书中表示:“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严某芳家庭经济也较为困难,但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款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其亲人也需要她的收入进行扶助。虽然严某芳的过失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痛苦,他们的家人也因此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她。”

延伸

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由于当事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全案情况,检察官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严某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介绍,刑事和解是我国近年来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目的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及时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依法从轻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该制度有利于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受到的伤害,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罪犯及时回归社会。

检察官表示,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有明确限制,只适用于部分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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