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的一个中午,天上下着雨,张明和朋友一起喝酒。张明酒后驾驶一辆没有上牌的小货车送朋友回家。下午2时50分许,张明驾驶的车辆行至海口秀英区长新路路段。
此时,从对面开来两辆三轮摩托车。分别由司机洪从华和张丽驾驶,其中洪从华车上载有2名乘客。当两辆三轮摩托车与张明驾驶的车辆会车时,张明因酒后驾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他驾驶的车辆左侧后厢部位与洪从华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小货车的左侧前部则与张丽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
事故发生后,两辆三轮车上的4名司乘人员受伤。张丽被送至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挫擦伤、头外伤、骨折等,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后经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丽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腰部压缩性骨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司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海口交警部门认为,张明醉酒驾驶,且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因。三轮车司机洪从华和张丽因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原因,就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张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洪从华、张丽承担次要责任。
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张丽将肇事司机、雇主和车主三方告上法庭。海口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张丽因事故所需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约46000元。其中,肇事司机的雇主齐某应承担事故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肇事司机张明因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单位承担肇事小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