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2013年3月23日,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吴某驾驶其公司货车车与正常行走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吴某系某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彭某无证驾驶,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李某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有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驾驶人无证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
“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关于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受害人在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肯理赔的免责法律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是关于“驾驶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实践中了解了驾驶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还应该了解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比如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什么手续等等如果你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