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律师信息
赵炳贤-金华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赵炳贤律师

  • 律所:

    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819919323

  • 地址:

    浙江省金华兰溪市振兴路508号B座1002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车祸伤处有旧疾赔偿被打折,无过错不应担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5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车祸伤处有旧疾赔偿被打折

2013年8月17日,小刘驾驶私家车停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内,不料开车门时撞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李阿姨,导致李阿姨左上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认定,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阿姨不负责任。

去年12月,李阿姨将小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阿姨在事故中受伤的左肩原本患有肩周炎,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其个人体质状况的损伤参与度,并根据损伤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李阿姨对“参与度”的说法不认可,认为被告方应当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无过错不应担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阿姨不负事故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她的体质状况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自负相应的责任。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偿李阿姨的残疾赔偿金,由小刘赔偿6千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0.1万元,并即时赔付。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扣减时,应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权衡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的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骑车的李阿姨对将被机动车门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小刘在非机动车道上未留心观察,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责任。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Copyright 2018-2024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