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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单位司机酒驾致2死1伤 保险公司拒赔获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单位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司机醉酒后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1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日前,银川仲裁委对该案作出裁决: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表明机动车车主、驾驶员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障;驾驶员醉酒驾驶是对他人对自己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日,宁夏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投保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约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保险期限至2009年6月7日。
  2009年4月11日21时许,该车司机丁某醉酒后驾驶该车行驶至惠农区纬六路与静宁街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陈某和乘车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受伤。
  经惠农区交警大队认定,司机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夏某公司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的亲属各项损失22万元,赔偿陈某某的亲属各项损失34.5万元。之后,宁夏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向银川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
  仲裁庭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答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因司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不应予以赔偿。
  审理情况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于今年6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经仲裁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庭认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表明机动车车主、驾驶员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障。驾驶员醉酒驾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获仲裁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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