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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鸟少年遭高压电击致残索赔34.8万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捉鸟少年遭高压电击致残索赔34.8万

【发布时间】2005-6-4
作者:谢伟文 发布时间:2005-06-03 08:49:11


十二岁的少年覃某攀爬高压杆捉鸟遭到电击,导致左前臂被截、右臂高位截肢,覃某认为闲置的电排灌抽水附属设施高压电杆既没有围墙,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遂将县供电公司、某电灌站告上法庭,索赔34.8万元。6月2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4日中午,覃某在横县石塘镇下洞村委粟白大坝上玩耍,看到闲置的电排灌抽水附属设施高压电杆既没有围墙,也没有任何安全警告标志,就想去捉高压电杆横架上的小鸟,但他刚爬上电杆就被高压电击伤,失去知觉。覃某被送到横县石塘卫生院抢救,因伤势严重立即转送到横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住院诊断,原告双上肢、胸部、右拇趾电烧伤并右上肢缺血坏死。覃某入院后,医院急诊施行右上肢肩关节离断术,胸部、左上肢、右足清手术及抭炎等治疗。此后,覃某曾被分次实行左上肢清创,皮瓣转移,皮断蒂术,造成伤残。


原告认为,被告县供电公司和某电灌站对闲置的电排灌抽水附属设施高压电杆既没有围墙、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导致了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34.8万元。


被告县供电公司和某电灌站则认为,覃某出事时已满十二岁,应知道高压线危险,但覃某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攀高压杆捉鸟遭电击,应自已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未尽教育义务的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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