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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怎样才能更保险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3亿辆,而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仅35%左右。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实施后,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它将较大程度地克服商业保险自愿原则的不足。这对那些因被撞受伤的受害人来讲,无异于生命多了一种安全带。甚至可以想象,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的逃逸几率将可能因此减少。但有了“交强险”,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就真的进了保险箱,可以无所顾忌、万事大吉了吗?
“交强险”6万元的“高限”不合理
  相对来说,“交强险”具有赔偿范围广,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等特点,其保险程度要远远高于商业“三者险”。根据“交强险”相关细则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最高赔偿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司机对“交强险”6万元的最高限额颇有异议,认为与自己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与记者同住一个小区的何小姐认为,既然自己多花了一些保费,就应该能从实质上给予保障,而6万元的“高限”只能应对一般的交通事故,明显偏低。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高立克法官向记者介绍了2005年度该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关情况。他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了经济上的倾斜。按照相关赔偿标准,目前北京地区对交通事故死亡者(户籍为城镇居民)的赔偿通常在3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的,譬如死者生前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甚至能突破40万元。他认为,“交强险”的目的之一是应急,当肇事方赔付能力较低时,能通过“交强险”对受害人起到一种补偿作用,但一旦遇上重大交通事故,靠“交强险”显然难以承担全部赔偿,甚至是杯水车薪。
对于“交强险”最高赔偿额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博士吴兆祥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认为“不可思议”。他说,“交强险”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手段为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保障,尤其是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适当的救济,但6万元的“高限”与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度差距太大。他认为,责任保险额度与受害人的损失应基本相适应,合理的方式应是设定一个恰当的最低赔偿额度,再由机动车驾驶员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己保费的上限。当然,前提是意外事故,并且,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行驶的车主可以享有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如此,则可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保护面有失偏颇
  “交强险”制度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交强险”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等方式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人认为,被救助、获赔偿的不应仅限于被撞一方。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告诉记者,无数交通事故表明,交通事故中肇事车内受伤的司机和乘车人常常也是身陷危难之中需要及时救助的弱者。而在“交强险”的保障项目、垫付情形的制度设计中,没体现出对在事故中肇事司机和乘车人的救助和保障。这难免让人感觉“交强险”对肇事方和非肇事方在施行差别对待,甚至给人留下“国家在保护公民方面有明显的偏袒,不能一视同仁”的嫌疑。
  有保险专家认为,“交强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本身是一种制度的进步。但是,在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威胁时,只保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乘车人以外的受害人,这在立法技术上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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