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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常识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交通事故诉讼的常识
  1、 问:诉讼费用的负担?
  答:起诉时原告须预交诉讼费用。按判决的结果: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 问: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a、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b、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c、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d、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 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具体的收费标准可参见《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3、 问:对不动产管辖法律有何特殊规定?
  答: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问:不服法院的判决该如何处理?
  答:在一审判决书中都会指明不服一审判决该向哪个上级法院上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5、 问:请问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何规定?
  答:民事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二审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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