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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动车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的几种行为

添加时间:2018年6月7日 来源: 金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jjtpclvs.cn/


    任何机动车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的几种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另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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